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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八十年代文化热,我有这样的评价:第一是文化虚弱,因为这个文化还处于抽象的政治反思与文化寻根的阶段,缺乏一种实在的社会基础与实践基础。

推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完善法官招录和遴选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做好死刑复核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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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执行拍卖模式,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降低拍卖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等工作,促进化解行政纠纷。三、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5364件,涉港澳台案件1.5万件,海事海商案件1.1万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加强司法解释备案和清理工作,废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558件。

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审限管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04年则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主要原则、核心内容和建成时间表,全面开始了法治政府建设。

由科技发展带来的商品经济进而演进的市场经济改变了旧有的社会交往准则,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核心原则成为人们社会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使无偿占有和剥削的一般性禁止、遵守交换规则、诚实信用等规范大众日常交换与行为的习惯逐步得以形成。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肇始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要求。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英国政府当时纯粹出于维护社会的持续和政权的稳定这种功利性的目的,先后颁布了两部济贫法,接济贫困工人和成员,这正是资本主义法治迈向社会领域的显著表征,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在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开始关注法治社会建设。  注释: [1][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基本上遵循了英国在确认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对国家治理方式的选择——法治。[2][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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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次,法治政府建设也需要厘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凡社会能自治的领域都应当还权于社会,由社会自我治理。因而今天党和国家核心领导人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对这一趋势的敏锐把握。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首要的是将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纳入法制轨道,以法律制约和控制政府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切实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则进一步明确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法治目标。

[1]这种伦理秩序如果得不到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法律)的保障,经济就很难实现稳定的发展,旧的情理义气就为乘虚而入,歪曲商品交换的实质性涵义。终极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国家消亡后由社会自治规范和习惯治理的社会状态,这是遥远未来的社会状态甚或是一种国家消亡理论的逻辑推演。市场经济不仅催生了法的统治和法治政府,更为重要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发达也打破了国家在西方则是国家和教会一统天下的格局,市民社会得以形成,国家与社会呈现二元化格局,包括工会在内的一些民间组织逐步发展壮大,他们促使市场经济中的资本主义开始关注社会问题。法的统治的核心要义是国家一切公权力都要受法律的制约,以此保障市场经济中公民的权力和自由。

于是1999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突出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资本主义法治在其之初便着力以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视法无明文规定政府便不得为之为政府法治原则,进而将政府限定为守夜人角色,政府的职权主要是警察权和税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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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法治是一种自治性的善治,它需要公民参与治理过程,公众参与社会管理也成为法治的重要内容,美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展开的伟大社会运动就是广泛引入公众参与政府治理。[3][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页。

而在国家的各种权力中,与公民及社会联系最密切并对其影响最广泛最深远的则是行政权,控制公权力首要的是控制行政权据统计,1998年,刑事没收令在非毒品案件中仅使用0.3%,在毒品案件中的使用率也仅为17.8%。为确定被告人从犯罪行为中的获益额,可以作出如下推定:第一,在特定日期(特定日期是指检控方已经对被告人提起刑事指控日期的6年以前的日期。临时接受者应当是执法机构以外的人员,其是民事没收程序的关键角色,需要确定特定财物的状态,确定特定财物是否属于可追缴的财产,并且可以将其他财物纳入到可追缴财产的范围,还需要确保涉案财产不被遗失。总体上,《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有以下几项突破:一是整合了已有的立法。第四,为了评估被告人获得财产的价值,推定其获得该财产时没有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

即使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没收相关资产包括现金。在被告人逃匿的情况下,没收程序与普通的刑事没收程序有所变化,第一,任何可能受到没收财产令影响的人都可以出庭并作出陈述。

对于已经作出临时接管令的财产,如果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并未认定该财产属于可追缴财产,财产所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赔偿申请不适用于法院作出确权公告的案件。被告人犯有3个或者3个以上罪行并从中获益。

六是规定了一项新的更加严格的涉及过失的洗钱犯罪。根据该法,如果特定的财产是违法所得,就将依法没收。

《1988年刑事司法法》将没收的范围扩大为非毒品犯罪以及部分特定的犯罪,同时规定高等法院必须在对被告人作出定罪判决后才能发布没收令,没收的财产数额不得超过犯罪行为获取的收益数额(或罪犯所有的财产数额)。如可追缴财产为共有财产,付款数额为可追缴财产价值减去除外共有人份额后的价值。2002年1月24日,英国通过了《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创立了资产追缴的系统机制,被视为跨越刑事、民事法律的重大变革。二是扩展了刑事法院签发没收命令的权力。

犯罪生活方式的判断标准如下:被告人犯有该法附表所列的罪行,如贩毒罪、洗钱罪、领导恐怖主义罪、伪造罪等。我们将成立新的资产追缴局以便追缴国内外的犯罪资产。

2000年,为增加打击毒品犯罪的权力,更加便于追缴违法所得,政府建议进行专门立法。法院在受理前,必须要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生活方式,进而判断被告人是否从一般性的犯罪行为中获益。

在其他国家发生的但依据该国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亦属该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刘静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不过,如果该推定已经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者作出该推定极有可能导致非正义,法院不能对特定的财产或者支出作出推定。上议院认为,追缴的范围限于那些与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的有形财产,如运输毒品的交通工具、制造毒品的机器和刚刚交付的现金毒资等。一、英国没收制度的发展历程 早期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论著和司法判决反映出,没收制度主要源自古代的对物诉讼(In rem)程序,即在特定情况下不论物主是否有罪均可对物进行处置。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具有犯罪生活方式,就可以签发没收令没收被告人从犯罪中的获益额,确定获益额时,在没收决定前发生的所有相关行为及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必须计算在内。

对于被告人在检控方提起指控后逃匿的情形,被告人逃匿两年后,检察官或者资产追缴局局长可以向刑事法院提起没收犯罪收益的诉讼。没收财产和预防洗钱有助于遏制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削弱犯罪组织持续运作和扩张的经济基础。

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因临时接受命令遭受损失,可以要求执法机关作出赔偿。在执行追缴令的过程中,如果有人主张涉案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实际上归其所有,例如该人表明涉案财产是他人通过不法行为使其丧失占有,或者涉案财产在因不法行为丧失占有之前不是可追缴的财产,或者该财产归其所有,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公告。

为了实现正义,应当防止罪犯从犯罪行为中获益。《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规定了洗钱犯罪,并强化了针对所有犯罪的没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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